未來所有連動債要在台銷售,都要預審!金管會委員會昨(23)日緊急決議,未來銀行、保險、證券銷售連動債商品,一律由自律規範拉高到法律層面,且必須事先審查。
除了保單外,銀行及證券銷售的連動債,銷售門檻與國外一致,不得分割銷售,國外不得賣給一般投資人者,國內也不能賣給散戶。
新的審查及銷售方式,將交由銀行公會討論,預計年底前全數定案,將結構型商品銷售從自律、寬鬆管理,轉為預先審查、嚴格管制。
同時立法院財委會昨日決議,銀行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,若違反今年4月新規定的「門外漢條款」,及6月公告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,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事項的第一條,即主動向客戶推介者,銀行應全額賠償客戶損失,拒絕賠償者,立即停止其信託業務。
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,金管會已告知銀行,若雷曼兄弟連動債是在9月1日以後銷售,或是閉鎖期結束後的首次贖回日,在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之後,銀行應主動聯繫客戶,且依客戶要求的方式和解,亦即全額賠償之意;至於財委會決議的方式,金管會表示,就是個案認定,只要銀行有違反規定,也就是全額賠償客戶損失。
現行銀行財管部門銷售連動債都是在信託架構下,以自律方式約束,同時商品銷售前免審查;證券則是由櫃買中心的交易規範,保險則是投資型保單。
吳當傑表示,除了保險要求連動債發行機構在台應有分支機構,沒有踩到雷曼兄弟外,其餘銀行及證券較無此規範,因此未來都要求比照境外基金總代理制,連動債在台銷售也必須有在台分支機構或總代理,提供相關資訊。
另外,投資型保單目前有審查或備查,且訂有30萬及80萬元的投資門檻,吳當傑表示,未來不會更動。
●10/24--工商時報─彭禎伶、薛翔之台北報導
- Oct 24 Fri 2008 13:04
10/24--連動債在台銷售,金管會決議必須先審再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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